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孝感天佑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北中都管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63850元及违约金(以18638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上限即50%上浮确定利率,从2016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74元,减半收取计107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