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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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菏泽天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菏泽天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按月利率10.15‰,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225‰计算)。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菏泽天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按月利率10.15‰,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225‰计算)。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菏泽天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均由菏泽天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