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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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5.99%支付至2021年3月4日止,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8.985%支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00元,减半收取计552.00元,由被告刘**、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