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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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杨磊建筑施工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阳市杨*建筑施工队、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共计148281.05元;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计1633元,由被告莱阳市杨*建筑施工队、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