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冷**、辛**各项损失共计102522.71元。(收款人: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留格庄分理处,账号:6228********) 二、驳回原告冷**、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计1312元,由原告承担13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承担1175元。鉴定费9800元,由原告承担29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承担6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