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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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滕州市西岗镇甘桥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滕州市西岗镇甘桥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10000元; 二、被告马**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将塌坑水面其所有的物品清理完毕(四至详见本院查明部分)返还原告滕州市西岗镇甘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此期间,被告不得采取继续投养鱼苗等扩大损失的行为; 三、驳回原告滕州市西岗镇甘桥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马**负担250元,由滕州市西岗镇甘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8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