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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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合兴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印江自治县枇杷湾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田*工程款72.19万元; 被告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尚欠工程款72.1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限为3.85%)向原告田*支付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田*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0元,减半收取计5510元,由被告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