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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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宫**、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000元,截止到2021年4 月23日的利息11101.44元,本息合计81101.44元,并自2021年4月24日起,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0.62‰继续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被告宫**、宋**、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