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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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花二敏死亡事故会议纪要中约定的赔偿款840000及利息损失(利息以8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2元减半收取6856元,由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56元,由被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