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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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蓬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3民初61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28048322C。 法定代表人:汪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蓬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293CW5Q。 法定代表人:杨磊,执行董事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诉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蓬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碧英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敖佳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