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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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9591.36元及利息(以原告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计算数据为准,截至2021年12月23日共欠利息、罚息、复利24858.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邱**负担,此款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则以终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