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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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莲花县闪石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20)赣032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 限莲花县闪石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朱*借款750000元; 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朱*借款200000元; 四、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共计26600元,由被上诉人莲花县闪石煤矿负担21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