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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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市汇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赤峰市汇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费用22129850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三项之和自2020年9月9日起以22129850元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在上述债权数额和诉讼费总额范围内,原告赤峰市汇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房产三处(不动产权证号为翁国用(2015)第3××8号;翁国用(2015)第3××9号、翁国用(2015)330号)机器设备40套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邢*、***、鲍**、***对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赤峰市汇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