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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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海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

马*、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宁夏海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709.33元,利息1116.25元,共计89825.58元,2021年8月9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黎**、马**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黎**、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马*、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马*、田*、黎**、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元,由马*、田*、黎**、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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