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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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海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 马*、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宁夏海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709.33元,利息1116.25元,共计89825.58元,2021年8月9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黎**、马**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黎**、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马*、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马*、田*、黎**、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元,由马*、田*、黎**、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