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中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中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中节能铁汉公司答辩称,双方在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由中天公司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园建绿化、水电、包工包料、包质量、安全、验收、保修等工作,中天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该合同应当为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中节能铁汉公司住所地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中宁县生态连城黄河过境段PPP工程南岸综合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中的甲方即本案中节能铁汉公司,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向中节能铁汉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节能铁汉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中节能铁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中宁县生态连城黄河过境段PPP工程南岸综合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验收等内容,并明确签订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合同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中宁县,应由中宁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辖,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1民初35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 裁判日期 | 2022-02-17 |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