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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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 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银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虽然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但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双方协议由中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银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容具体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晶隆公司向其所在地中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中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