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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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余聪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余聪食品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586903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余聪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 -2-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