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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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华龙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所欠原告武汉华龙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6829元,并自2016年12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7.125%)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 上列应付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二项合计4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行号:10353504936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