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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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 重庆辉光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辉光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95115.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41262.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资金占用利息以53853.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辉光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9.82元,减半收取3834.91元,由原告重庆辉光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1.91元,由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负担3613元;保全措施费2520元,由原告重庆辉光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武汉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负担2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