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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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恒宇电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恒宇电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3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西恒宇电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利息2333.33元;

三、被告山西恒宇电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恒宇电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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