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和罚息共计25118.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被告***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偿还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9%计算;并自2019年9月10日起在年利率9%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若被告***、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向东步行街261号1栋1-3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新国用(2002)字第410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权数额(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