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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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鹤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125000.00元。

二、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鹤福食品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934091.68元及利息69964.22元,共计2004055.90元。

上述第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32.00元,由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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