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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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林**各项损失:医疗费6287.37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护理费7188元、交通费140元,共计15835.3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付,15835.37元。 二、原告林**财产损失:车损265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0%责任比例赔偿459.2元。 二、鉴定费78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1080元,由被告武*按照70%责任比例赔付756元。 三、原告林**返还被告武*垫付的2000元。 四、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账号(6228********)。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元,由被告武*负担127元,由原告林**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