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代偿款100528.98元及利息(以100528.9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未付保费4548.9元;

三、被告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待被告姚*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持本判决书向被告赵**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计1257元,由被告赵**、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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