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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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借款本金99981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6日的利息967.08元、罚息37523.32元(自2021年12月17日起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孙**、孙**、孙**、乔*在继承孙彦明遗产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负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孙**、孙**、孙**、孙**、乔*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行对坐落于临沂市兰山区;1号楼1-1-401房产(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号)在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孙**、孙**、孙**、孙**、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