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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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冯*、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29841.16元、利息6306.62元、罚息1770.56元、复利504.75元,合计38423.09元(截止到2020年10月27日); 二、被告冯*、朱**继续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当前执行年利率13.2%,逾期罚息利率加收30%即年利率17.16%)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计380.5元,由被告冯*、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