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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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谢**、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79165.10元(截止至2020年9月8日),本息合计578065.10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9月8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任城联社安居信用社)个高保借字(2014)年第00315号《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约定执行年利率为10.2%,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5.3%)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李*、谢**、李*在78万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第一项确认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一保证人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谢**、孔**追偿。 三、驳回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常**、史**、史**对第一项确认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0元,保全费3620元,由被告李*、史**、李*、谢**、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