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洛龙区众力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力租赁站支付租金17291.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力租赁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租赁费17291.2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力租赁站归还钢管1240.3米、扣件238个,如不能归还,被告***应按照钢管7元/米、扣件3元/个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力租赁站支付折价赔偿款;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力租赁站支付未退还部分租赁物资的租赁费(未退还部分租赁物资租赁费计算方法为:钢管1240.3米×0.005元/天;扣件238个×0.003元/天;该部分租赁费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前述租赁物资实际退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力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力租赁站承担202元,由被告***承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