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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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给原告***718.8元、196.03元、196.0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给原告***3181.61元、1649.04元、1649.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98元,由被告***负担56元,由被告***、***各负担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