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400元、利息4930.71元(利息以10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利息为5622.4元,减去被告已偿还的利息691.69元,利息应为4930.71元),及逾期贷款利率以未偿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被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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