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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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977.1元、利息12086.33元、逾期违约金3460.8元,以上共计75524.23元(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4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本金59977.1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