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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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柏栋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 桂林星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 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东营柏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1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元,暂计125,360元(暂算至2021年9月13日),并要求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7日,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25,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7日,票据的收票人为被告桂林星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了成都市臻荣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后背书转让给了被告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最后背书转让给了原告东营柏栋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将上述票据交付银行兑付时,遭到银行拒绝,理由为付款人长期余额不足。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1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