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支付工程款546176.43元;

二、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标准为:以316176.4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9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54元,合计14931元;由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92元,由王**负担1039元。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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