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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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张**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借款本金299900元,并支付拖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093.37元; 二、被告陈**、张**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支付逾期罚息26653.01元、复利195.89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自2021年5月14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299900元为基数,复利以2093.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1%计算); 三、被告覃**对被告陈**、张**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张**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33元,由被告陈**、张**、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