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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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65812.25元及尚欠的保险费9020.45元,以上共计74832.7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74832.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所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