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偿还截止2021年12月13日的贷款本金364,111.03元、利、罚息47,089.81元,及从2021年12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彭**、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邱杨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7.00元,减半收取3,753.00元,诉讼保全费2,6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彭**、郑**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