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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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与被告封**、杨**及贵州卓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封**、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借款本金九万二千六百八十六元六角五分(¥92686.65元)及以借款本金九万二千六百八十六元六角五分为基数按《商品房按揭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付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三、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对被告封**、杨**所有的福泉市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4元,已减半收取1082元,由被告封**、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