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傅**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全部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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