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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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和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仁怀市润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仁怀市鼎美全屋定制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仁怀市鼎美全屋定制店、潘*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仁怀市玉液南路东城广场红星美凯龙(仁怀)商场内的1F-019B号展位恢复原状,并将该租用房屋返还交付原告仁怀市润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仁怀市和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仁怀市鼎美全屋定制店、潘*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仁怀市润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仁怀市和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返还租赁展位的占用费123494.08元(按照261.64平方米计算,以118元/平方米/每月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6月7日起暂算至2021年10月6日止,为123494.08元,最终计算至被告将租赁展位恢复原状并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元(已减半),由被告仁怀市鼎美全屋定制店、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