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霍林郭勒效高褐煤提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林郭勒效高褐煤提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7405812元、支付利息1587701元,合计8993513元; 二、被告霍林郭勒效高褐煤提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自2020年8月2日开始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30元(原告陈**已预交),由被告霍林郭勒效高褐煤提质有限公司、***、***负担68979元,原告陈**负担31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