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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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怪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刘**、刘**、刘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怪村中心村张各庄自然村村东北角570平方米土地(四至为:东至刘**家,南至马维光家,西至宋恒昌林地,北至刘扬华林地)上的地上物自行清除后,将土地返还给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怪村村民委员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刘**、刘少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