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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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隋**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8月3日的贷款本金53989.9元、利息1982.96元及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