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隋**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8月3日的贷款本金53989.9元、利息1982.96元及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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