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00元,并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6000元;

三、原告陈**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房屋(房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剩余价款部分在抵押债权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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