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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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盛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工电大修段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工电大修段、北京盛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盛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武**、武**装饰装修、家具及燃气灶损失5181.5元; 二、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武**、武**装饰装修、家具及燃气灶损失5181.5元。 三、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工电大修段、北京盛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盛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武**、武**房屋租金5000元; 四、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武**、武**房屋租金5000元; 五、驳回武**、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元,由武**、武**负担1546元(已交纳),由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工电大修段、北京盛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盛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负担23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5000元,由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工电大修段、北京盛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盛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负担2500元,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