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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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9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原、被告及北京易游华成科技有限签订了OTO互联网+旅游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运营服务三方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系统部署实施服务,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8万元,合同服务期限共5年,被告付款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支付下一年服务费。双方还约定管辖法院由北京易游华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语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服务,但被告只支付了第一年的服务费,自2017年12月1日之后的服务费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仍未付款。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与案外人北京易游华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O2O互联网+旅游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运营服务三方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北京易游华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北京易游华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一直为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定泗路237号都市绿洲401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原被告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