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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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玉泉五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玉泉五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378068.67元以及资金占用费(其中2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止;以90461.3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246768.2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起、40839.11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5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何*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号)一套及被告崔**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房屋(×××××号)一套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由被告何**、覃**、何**、易**、何*、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玉泉五金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63.25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玉泉五金有限公司、何**、覃**、何**、易**、何*、何*、崔**、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