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衡南县向阳万盛嘉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南县向阳万盛嘉超市赔偿原告邓**各项损失150971.94元的50%即75485.97元,其已赔偿5000元,则尚应赔偿原告邓**损失70485.9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计1823元,由被告衡南县向阳万盛嘉超市负担900元,原告邓**负担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