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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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惠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惠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惠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惠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