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王**应归还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透支的普惠金融卡本金19906.45元及截至2018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计2685.38元;

二、王**应向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的约定计算,违约金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

上述两项判决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三、王**为王**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承担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7元,由王**、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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