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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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九都水电站
尤溪县梅仙镇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尤溪县梅仙镇人民政府、尤溪县九都水电站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林**等23人补偿款人民币364,513元。

案件受理费6768元,由尤溪县梅仙镇人民政府、尤溪县九都水电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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