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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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九都水电站 尤溪县梅仙镇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尤溪县梅仙镇人民政府、尤溪县九都水电站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林**等23人补偿款人民币364,513元。 案件受理费6768元,由尤溪县梅仙镇人民政府、尤溪县九都水电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